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一家縣級供電企業,在協助地區供電局(上級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管理中,于2009年2月使用工程項目法人管理費用購置了工程用車一輛,但按照地區供電局要求,購車款項由我單位先墊付,待工程結束并決算后再支付我單位墊付購車款(要求以購車發票原件為申請撥款依據)。該工程車輛已在2009年3月辦理入戶相關手續。由于時間跨度大,購車發票不慎遺失,請問這樣的情況能否重開購車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或被盜(搶)的,應先到公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提供公安機關相關證明材料。若納稅人遺失或被盜(搶)普通發票的,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若遺失或被盜(搶)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并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
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果一般納稅人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