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如下問題:1、我公司主營業務銷售汽車,并有二手車經營資質,平時可以收購舊車,銷售后自己可以開據二手車發票,正常繳納2%。現我公司處理一輛固定資產帳上的車輛,我們正常給購買者開據的二手車銷售發票,按2%繳納了稅款。但相關人員說我們銷售固定資產應繳2%的稅,銷售二手車也應繳2%的稅,一筆業務怎么可能繳兩次稅,銷售固定資產也是銷售的一種啊。以上業務分別按銷售固定資產和銷售二手車重復納稅的要求對嗎?2、在建的自用房產完工后轉入房產,從何時開始繳納房產稅?如在轉入房產前繳納,那每月在建工程的金額是變動的,繳納的基數如何確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只交一次2%即可,哪有重復征收的道理?
2、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