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問:
存貨跌價準備在稅務處理上,不準稅前扣除,從此角度上來看,是否應認定為永久性差異,而不涉及遞延所得稅處理的問題?
我在納稅人俱樂部的內刊(2010年4月上半月刊)中看到一篇文章《稅法與會計處理關于存貨處理有何差異》,該篇文章的觀點是將其視為暫時性差異,做遞延所得稅處理?
我個人不是很理解,請老師指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存貨跌價準備應該為暫時性差異,計提時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轉回時借: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而永久性差異會計上不設置賬戶進行核算,只是在所得稅申報時將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予以調整。例如可免稅收入,不可扣除的費用或損失:①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②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③各種非救濟公益性損贈和贊助支出。④超額部分不得扣除公益、救濟性損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