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房屋已使用近10年,目前由于經營需要進行裝修改造,由于發生金額較大,計入固定資產科目,這部分價值是否需要并入以前房屋原值一并計算繳納房產稅?參照的法律條文是那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部分價值需要并入以前房屋原值一并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更換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則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2009-01-01 12:4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范執行,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