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9年我單位使用現金發放過節福利費,本年度稅務評估人員看到了,認為我們會計處理錯誤,不能用現金發放福利,調增應納稅所得我當時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了,他們認為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圍,屬于工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們認為,列入工資,照樣入成本費用,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請問專家,我的理解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福利費可以以現金形式發放。
《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2、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合理的工資薪金全部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