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礦業公司要轉讓采礦權及2010年建的礦井,需要繳納哪些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56號
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我局意見,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111號
三、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法問題。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后者行為)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