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為了減免關稅,總公司有減免額度,以總公司名義進口設備,向海關繳納進口增值稅,由于設備是給分公司使用(分公司是辦理獨立稅務登記的一般納稅人)總公司稅務機關不允許我們抵扣進項稅,只允許我們將設備銷付給分公司,再抵扣進項稅,銷售后將進項稅轉嫁到分公司,但由于海關監(jiān)管期,又不能銷售。
請問:總公司稅務不允許我們抵扣進項稅有何依據(jù)?將設備銷售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海關是否認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為您們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所以移送貨物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看下面的(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