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請教您一個問題:我司出售產品至客戶處,在客戶處由客戶發現我司提供的產品不良,客戶要求我司對此進行賠償,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司,名稱是“三包費”,此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索賠類的賠款,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因為我在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看到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對于此類的損失,按此定義,是否應該不屬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涉及增值稅進項稅,按以下規定處理:
1、按銷售折讓處理,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2、因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同時沖減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