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上述第 (1)的意思為納稅人外購材料、設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的價款,應按該營業額繳稅。
上述第(2)的意思除自產貨物外,對于外購的貨物同時提供營業稅勞務,要看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哪一個超過50%,按超過50%的業務決定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問:①納稅人外購材料、設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是全額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是按主要業務(即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哪一個超過50%),來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營業稅發票?
在提供建筑業業務時,如何正確理解上述(1)和(2)的關系?
②對于給房地產企業提供化糞池并負責安裝的企業,應提供增值稅發票還是營業稅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看提供的安裝主體,主營業務是工程安裝,安裝是主體應全額營業稅,如果以銷售商品為主體,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就屬于全額增值稅范疇。
2、化糞池如果屬于自己生產的再銷售就屬于增值稅,如果是購買的按提供的主營行為交稅(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