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過認證有效期的進項增值稅不能抵扣,費用應記入該發票的總費用,還是另外記入其他業務支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對原有條款的保留,而且對于超過認證期限的進項憑證,納稅人也不能返還銷貨方作廢重開,只能作為財務上的記賬憑證了,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同購入的貨物價款一并計入貨物成本,在結轉收入時同比結轉銷售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