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主營業務是設計的單位承包了一個總承包項目,是從項目是否可行的研究,到企業選址,整個工程的設計,土地的開發,廠房的建設,生產設備的選擇、安裝,工藝的調試到生產出成品的整個過程的總承包,其中項目所用設備另有設備銷售合同;如果這個單位是高新技術企業,銷售設備的收入作為了高新收入(項目中使用了本單位的研發成果),解釋說,要選擇什么樣的設備含本單位的智慧成分,也就是說,選擇什么樣的設備才能更好地發揮效益,這不是一般單位可以做得了的。稅務機關就認為設備中含有技術含量,是混合銷售讓交營業稅。我想問的是,上述工程項目中所用的設備應繳納什么稅?與是否確認為高新收入有沒有關系?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上述設備的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可以確認為高新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