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下面問題:1、公司免費為用戶提供午餐,購進的米、副食品等取得的是增值稅發(fā)票,我們認證后填寫在申報表的本期已認證未抵扣項目中,這樣處理對嗎?但這樣處理與財務報表的進項稅與實際認證的總有差額,如果我們正常入帳業(yè)務招待費和進項稅額然后再做進項稅額轉出是否可以,是否符合相關政策,這樣認證數(shù)與財務入帳進項稅相同只是多了個進項轉出。2、處理固定資產(chǎn)時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建、教育附加一并入到固定資產(chǎn)處理中,最后按差額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用于集體福利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應當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ǎn)、銷售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chǎn)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chǎn),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正確。借:固定資產(chǎn)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chǎn)
借:固定資產(chǎn)清理,貸:應交稅金
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chǎn)清理
固定資產(chǎn)清理余額轉入營業(yè)外支出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按第一種處理;進項稅轉出一般是賬務處理出現(xiàn)錯誤的時候使用,如果開始做賬的時候就知道不能抵扣,就不用去認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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