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6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我集團通過股權收購方式在某地區控股了A、B兩家煤炭企業,A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我公司持股比例75%;B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我公司持股比例95%;該兩家公司煤炭儲量分別為1068萬噸、1165萬噸;為了增強企業競爭力,減少不要的管理環節,現集團公司準備通過對兩公司進行評估,經初步評估,A、B企業凈資產比約為1:8,現準備將兩企業岸每股凈資產進行換股合并,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換股比例為1:8;在合并過程中,B公司計稅基礎不變,我公司將該方案咨詢當地稅務局,稅務局認為要按評估價值對B企業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按財稅(2009)59號文件,由于計稅基礎不變,該換股合并應該可以享受免稅重組,被合并單位保持計稅基礎不變。請問:按稅務局答復,如果要要按評估價值進行清算,有無政策依據?我單位要享受免稅重組相關法律文件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你公司的換股合并可以享受免稅重組,被合并單位保持計稅基礎不變。稅務的說法沒有政策依據,你們可向其提供59號文件,并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