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白酒生產企業,包裝物箱盒在銷售公司核算,白酒生產企業是否需補交包裝物箱盒引起的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用補交。因為包裝物沒有連同消費品銷售。
現行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六條所說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
一、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銷售酒應當有必要的包裝,至少達到能對外銷售,如果您公司目前的包裝已經能對外銷售,可以和稅務機關協商,不用再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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