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汽車4S店,2010年9月國稅局對我單位進行納稅評估,出具了一份 申報(繳款)錯誤更正通知書 說我單位截止2010年7月份累計少計收入195萬少計提銷項稅額33萬,應補交33萬增值稅,至2010年8月17日起加收滯納金。我單位已交32萬增值稅,請問我單位的賬務該如何處理?借:現金貸:收入貸:銷項稅金 借;應交稅金-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這樣做對嗎?但國稅局說,我交的這部分32萬的稅金,不可以進項抵扣,所以我只做了交稅的分錄,其它什么也沒做,分錄如下:借:應交稅金-多交增值稅 32萬 貸:銀行存款,請問我到底該怎么做分錄,這部分稅金可以進項抵扣否?
32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借:現金貸:收入貸:銷項稅金 借;應交稅金-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這樣處理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