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你好:
我單位是煤炭企業(yè),現(xiàn)有關于礦工鋼、木支護進項稅抵扣問題需要咨詢如下:
問題概括:參照財稅[2009]113號文,國稅局認為煤礦巷道分為開拓巷道、準備巷道和回采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準備巷道耗用材料不允許進項稅抵扣,回采巷道耗用材料可以進項稅抵扣,若回采巷道與準備巷道耗用材料無法分開核算,則回采巷道耗用材料也不能進項稅抵扣。
我公司實際情況:購進礦工鋼、木支護等大都用于采區(qū)即回采巷道,且開拓巷道、準備巷道都采用石砌結構(創(chuàng)建五優(yōu)礦井需要),即使準備巷道開始階段使用部分礦工鋼用于支護,但石砌后就拆除了,后又使用到其他地方了。
雙方焦點:準備巷道與回采巷道區(qū)分與核算。稅局認為不好區(qū)分二者,且不能分開核算二者材料消耗的將全部不能進項稅抵扣。我公司認為此類材料消耗均用于采區(qū)回采巷道,應該全部進項稅抵扣。
請問專家老師,我公司可以進項稅抵扣嗎?需要準備那些資料?稅局說法是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安徽省國稅局《關于煤礦井下開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9]316 號)下發(fā)后,部分煤炭企業(yè)就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咨詢省局。針對煤炭企業(yè)反映的問題,省局組織人員對煤礦井下生產過程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煤炭企業(yè)井下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現(xiàn)就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煤炭企業(yè)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設、維護所耗用的材料不構成固定資產,在財務上作為費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對納稅人購進上述材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暫準予其按規(guī)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中不能抵扣進項稅的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