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現有一土地評估增值所涉企業所得稅問題請教如下:
我公司幾年前買了一塊商業用地,作為無形資產在帳面按原值反映和攤銷,當時購買成本為3000萬,最近向銀行融資抵押時評估價為2億元,由于我公司目前資產負債率較高,公司擬根據評估報告在帳面按評估價反映以降低負債率,即對增值部分單獨列示,不計提攤銷,不影響損益,帳務處理如下:借:無形資產--評估增值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經咨詢主管稅務局,稅局認為只要不攤銷進費用不影響損益稅局沒有意見。我公司目前執行的仍是企業會計制度,請問:
1、這樣處理是否違反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2、這樣處理是否屬于非涉稅事項,涉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稅局的意見是否正確或準確?
3、如上述處理需交企業所得稅,有無其他處理方案?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資產的評估增值不能調整資產的價值,企業只有在國家規定的清產核資、企業改制、對外投資時,才能將本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增加本企業的資產。你公司可以對土地進行評估,但該評估不能體現在公司賬上
2、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作為無形資產入賬,你企業必需攤銷。同時調整了土地的計稅基礎,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公司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確認所得,不征收所得稅,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以歷史成本價為原價,因評估增值多提折舊、多攤銷的費用、多轉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據實調整;一種是綜合調整法,即按不超過10年期限平均調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