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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可以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