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有兩個關于代墊運費的問題請教:
1、公司自產的車贈送時的運輸費用,約好由受贈方承擔,我方先代墊。但,運輸公司將票據開給我公司并入賬了。目前,此筆運費一直未收回,受贈方需要發票才能支付。請問,我方是否可以將此筆運費作為價外費用開具增值稅發票? 單獨開具價外費用是否不可以抵扣?文件號是什么?否則,應如何開票?
2、因供應商質量問題發生退運,但運費我方先承擔,事后由供應商支付給我方或者直接扣貨款。請問,哪種方式比較好?我方應開具什么樣的發票?
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需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依據: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1993)財會字第83號 10.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繳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繳增值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要由對方開具紅字發票。若是增值稅發票,必須要由你公司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對方憑通知單給你公司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方沖減收入和銷項稅,你方沖存貨成本并作進項稅轉出。國稅發〔2006〕156號、國稅函〔2006〕1279號。不能由你方給對方開具發票。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價外費可以單獨開票,不能單獨開票的說法是沒有法定依據的.對方也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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