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稅總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264號 2008-3-24
一、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個政策該如何解讀呢?我個人理解,稅總這個政策是要追溯至原發生業務時的歷史成本,與實際處置或結算時的差額部分,可作為稅前扣除。
舉例如下:(采用業務發生當月1日匯率,逐日折算法)
3月10日,外銷USD1000,款項未收回,3月1日匯率為6.8,3月31日匯率6.75。
DR 應收賬款(USD1000) 6800
CR 主營業務收入 6800
3月31日,月末調整匯率,
DR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50
CR 應收賬款(USD) 50
4月5日,USD1000收回并結匯,結匯匯率6.6,4月1日匯率6.7
DR 銀行存款(USD1000) 6700
CR 應收賬款(USD1000) 6700
調整匯兌損益,
DR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50
CR 應收賬款(USD) 50
結匯,
DR 銀行存款 6600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100
CR 銀行存款(USD1000) 6700
按稅總文件精神,USD1000應收賬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允許稅前扣除:4月5日結匯匯率6.6與業務發生日3月10日匯率6.8差額,即USD1000*(6.8-6.6)=200
上面是假定外幣業務發生事項不多前提下,但公司外幣業務發生的經濟事項非常頻繁,且我國會計處理方法采用是“二筆交易觀”處理匯兌損益,對于外幣業務發生較多的企業,匯兌調整也是采用“月終調整法”,在這種情況下,若是都要找出歷史成本,然后進行一一對應,對于企業工作量非常大并且也不切實際。
對國稅函〔2008〕264號第一條有關匯兌損益所得稅處理規定,我的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正確,結算時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