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問廣州市地稅及國稅有否對企業員工通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具體的標準規定?請列出相應文號、文件名稱及具體規定。謝謝!我們是集團公司,涉及房地產(中外合資)、建筑、物業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當地標準我這里沒有,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
(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