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煤礦企業,按規定每月按產量計提的維簡費、安全費,2009年結余安全費50萬、維簡費30萬,結余的費用已在2009年所得稅匯算時調整納稅,但2010年此項費用較多,不但把2010年計提的兩項費用用完,而且還把期初余額也用了一部分,請問2009年的費用還能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的地方可以(如河北),但有的地方是據實列支就不可以了。
1、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
根據財建[2004]119號規定,有關安全費用、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財政部《關于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六條關于礦山維簡費的會計處理:礦山企業提取維簡費時,應按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有關的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則上以前根據原稅法做出的規定,均不得繼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新稅法強調“實際發生”,沒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其概念及含義。我們理解是指支出的真實性,體現據實扣除原則,即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對貴公司按規定在成本中按月提取的安全費、維簡費能否在稅前扣除至今沒有新規定,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十)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機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產經營特性,分別按照滾動提取或累計提取的方式,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設備設施購置建設費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教育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治、勞動防護用品等各項安全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安全費用支出,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據實在稅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二、關于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的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對高危行業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