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2008年繳納土地出讓金,2010年辦理了土地證,請問稅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攤銷從什么時間開始,此土地轉讓后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攤銷金額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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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轉讓后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是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