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項業務由國外內部公司主導,外方同意承擔我們為此業務發生的一切研發費用.我們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額向國外內部公司收取的這部分錢入帳時沖抵研發費.我們還需要為這筆外匯收入支付營業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下面文件的可以不繳納營業稅,否則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文件同時規定“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中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業務屬于上述自然科學領域范圍,則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技術培訓費、咨詢費、入門費應屬于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項目,如果你公司將這部分價款與技術轉讓價款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則可免征營業稅,否則應繳納營業稅。在具體程序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的規定,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后,方可享受該項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需要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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