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提取的“維簡費”, 年末有余額,要不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文件號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要調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支出。
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文件規定的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準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文件規定的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文件規定的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文件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