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01010年12月,我公司用廠房1700萬元和現金投資一子投資,廠房評估價2800萬元,請問:我公司該如賬務處理,需交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土地使用權投資涉及企業所得稅稅率25%。
2、如果投資到房地產公司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 30%-60%,投資到其他公司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3、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相關依據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使用權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6〕21號 )
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5、被投資企業需繳納契稅(3%--5%浮動稅率)。
6、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
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