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是一家汽車維修企業,以前年度一直虧損,直至2009年累計稅后盈利100萬,2010年稅后盈利80萬,那2010年按那個標準提法定盈余公積金?(以前從未提過);再者2010年5月做2009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入50萬的收入產生的稅后盈利(如:40萬)能和2010年的稅后利潤一起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80萬計提;補入50萬的收入產生的稅后盈利可以一起計提盈余公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新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公布 將于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