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報關行幫我公司出口了一批貨物,他們在報關的時候報成了出口退稅,結果又開不出增值稅發票,有一部份材料開具了普通發票(零售統一發票),我們咨詢了稅局的人員,他們說視同內銷補稅,可報關行說:他們咨詢了天津稅務局的局長,局長回答說:只要在規定退稅的時間內,向稅局說明出口貨物沒有辦法開具增值稅票的原因,是可以不用補稅的。請問在云南的稅收政策里,有此一說嗎?是否做補稅處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視同內銷補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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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因代理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代理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并于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后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見附件)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稅;其他機電產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八、出口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