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太陽能電池片的生產企業(即所謂的光伏企業),有大量關鍵設備需要從國外進口,請問: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關稅是如何計繳的,是先征后退還是直接免征?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光伏企業固定資產、所得稅及出口退稅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優惠。光伏企業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列入《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光伏企業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到第六年減半;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太陽能光伏技術和發電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設備可免征進口關稅根據《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盤點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