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報名送電腦,報名費10000,開發票按照10000開,按照3%繳納營業稅,流轉稅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請問所得稅是不是屬于視同銷售呢?采購的電腦如何入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所得稅屬于視同銷售。借:存貨-電腦,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費用—宣傳費
貸:存貨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對外購貨物對外贈送可以按照買價作為銷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在經濟活動中,單位支付給外單位個人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其他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正確的賬務處理是借:其他應收款,貸: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但給客戶曾送物品扣繳個人所得稅不太現實。由企業負擔,但此項個人所得稅是不能扣除的,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整。因此可以做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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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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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股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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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