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
請問我單位煤礦關閉,上級部門拔付給我單位一部分用于安置在礦職工的資金,請問我單位需要交納什么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可以提供上級部門拔付該安置資金的文件依據,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