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學校是一所民辦學校,收取學費繳納3%營業稅,請問我們在收住宿費、教材物資費是否也按照3%繳納營業稅?同時學校的學生還有一部分雜費收入,如飯卡工本費、學生的罰款收入、考試考證費等如何繳納流轉稅?還有一部分代收費用如學生保險費,學生食堂飯金、考試報名費等如何納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下面條件的學校是免征營業稅的,如果不符合要按混合銷售繳納3%的營業稅,代收的費用通過往來科目核算,不用繳納營業稅。學生的罰款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不用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二) 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糧食局關于支持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學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發[2004]15號)文件精神,校園內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學生食堂,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業所得稅,并將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體現到降低學生食堂飯菜價格上。這是為消化漲價因素而出臺的臨時性措施,已經作廢。因而企業所得稅還是要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