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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準備辦理出口業務

2011-02-16 10:02:18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生產汽車車燈的外商獨資企業,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生產、裝配車燈,生產加工絕緣成型件,銷售自產產品。請問我公司如果要出口,需要得到哪些部門批準?得到哪些證書?和財務會計上相關的業務有什么?賬務上怎么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需要向商務部和相關外經貿主管部門報稅下面三所列的資料。
一、企業已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因此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對于出口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

  1、工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3、年應稅銷售額雖在80萬元以下,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4、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5、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



  二、企業已經辦妥進出口權整套手續

  進出口權是進出口企業自己開展進出口業務的資格,并非是單獨的一張證書或者批文,進出口權是進出口企業在得到商務局、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局、電子口岸等相關部門的批準,并拿到這些部門的證書后,才表示這個公司擁有了自營進出口的權利。

  申請進出口權的條件:

  1、無注冊資金以及年銷售額大小限制;

  2、小規模納稅人、私營企業、新成立的公司以及個體工商戶均可辦理;

  3、申辦企業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已辦理稅務登記;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與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企業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出口貨物退稅認定的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認定辦法》的規定在相關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了出口備案登記手續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需要提供的資料:

  1、《出口貨物退稅認定表》;

  2、商務部或其授權單位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稅務登記證》;

  5、《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書》;

  7、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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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5〕5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6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 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 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代理出口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 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于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并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并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部原料均來自于國內;另一種是有部分免稅料件,含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

1、 全部原料來自于國內的情況下的免抵退稅計算步驟:

第一步:剔稅。即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可理解為進項稅額的轉出。

剔稅=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牌價×(征稅率一退稅率)

第二步:抵稅。即當期應納的稅額。

抵稅=內銷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剔稅)-上期留抵稅額

第三步:尺度。即當期可退的免抵退稅最高標準。

尺度=離岸價×退稅率

第四步:比較(應退稅)。即第二步與第三步比較,較小者為應退稅額。

第五步:倒擠。即計算免抵稅或留抵下期稅額。

下面舉例具體說明:

例如1、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05年4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為34萬元,貨已入庫。上期期末留抵稅額3萬元。當月內銷貨物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17萬元。本月出口貨物銷售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本期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免抵稅額或留抵下期稅額。

解:第一步:剔稅。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抵扣稅額=200×(17%-13%)=8(萬元)

第二步:抵稅。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貨物銷項-(外購準予抵扣進項-剔稅)-上期留抵稅額

      =17-(34-8)-3=-12(萬元)

  第三步:尺度。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出口離岸價×退稅率

         =200×13%=26(萬元)

  第四步:比較計算應退稅額。

26>12所以應退稅=12萬元

  第五步:倒擠計算免抵稅額。

26-12=14(萬元)

所以當期免抵稅額為14萬元。

例如2:上題條件改為購進原材料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4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為68萬元,貨已入庫。其他條件不變,則應計算如下:

解:第一步:剔稅=200×(17%-13%)=8(萬元)

  第二步:抵稅=17-(68-8)-3=-46(萬元)

  第三步:尺度=200×13%=26(萬元)

  第四步:比較  46>26應退稅額為26萬元

  第五步:倒擠計算出留抵下期稅額為46-26=20(萬元)

注意:(1)如當期應納稅額>0,則不涉及退稅問題,按應納稅額交稅;

   (2)如當期應納稅額≤0,則演變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且當期應納稅額絕對值≤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標準,按孰低原則確定應退稅額。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倒擠出來的為當期免抵稅額。

   (3)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絕對值>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標準,則按孰低原則確定的應退稅額=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標準,即上述所說的“尺度”。倒擠出來的為留抵下期稅額。

   (4)當期免抵稅額為0。

2、有部分免稅料件情況下的計算步驟與方法:

第一步:剔稅。即當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剔稅=(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二步:抵稅。即當期應納稅額。

抵稅=內銷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剔稅)-上期留抵稅額

第三步:尺度。即當期可退的免抵退稅標準。

尺度=(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四步:比較,計算應退稅額。即上述第二步與第三步的比較,較小者為應退稅額。

第五步:倒擠。即計算免抵稅或留抵下期稅額。

舉例具體說明:

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06年8月有關經營業務為: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為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為34萬元,通過認證。當月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100萬元,上期末留抵稅款為6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或留抵下期稅額。

解:①剔稅。當期不得抵扣稅額=(200-100)×(17%-13%)=4萬元

這里注意:因為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在出口時該貨物的價格中本身就不含稅,所以不需退稅,應在出口貨物中扣除這部分。

②抵稅。應納稅額=100×17%-(34-4)-6=-19(萬元)

③尺度。當期免抵退稅標準=(200-100)×13%=13(萬元)

④比較。按孰低原則比較。19> 13 則應退稅額為13萬元

⑤倒擠計算留抵下期稅額=19-13=6(萬元)

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第一個分錄根據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轉出)
第二個分錄根據當前免抵稅額借:應繳稅費-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出口退稅
第三個分錄根據當期應退稅額作借: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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