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貿業務中,存在增值稅法不允許的“第三方付款”的情形。
比如我的客戶是A,但A 要我把貨發往B,但由C來付款。在打印出口增值稅發票時,在客戶位置打印A,收貨人位置打印B,并按A在財務賬上設立賬戶,收到C的貨款時直接沖減A的賬戶。這樣的話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在國內交易中這種方式是增值稅法不允許的,那么在國際貿易中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國際貿易中這種做法沒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如果不涉及抵扣進項稅,也沒有少交增值稅且交易是真實的,我個人的觀點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