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問賣1000元的冰箱送100元的電飯鍋的帳務、稅務處理方法。外購促銷品電飯鍋100元,增值稅17元;主銷商品冰箱1000元,實物折扣100元(電飯鍋)。
請問:
1、促銷品的正確帳務處理?
2、合同處理方式?是否注明附贈條款?
3、發票的以下處理是否正確?按主貨物和從貨物的價格開具發票, 并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如:買1000元的冰箱送100元的電飯鍋,發票上開冰箱1000元,折扣額100元還是怎樣體現。
4、以下帳務處理是否正確?其中:庫存商品100元和銷項稅處理是否正確?不體現銷項,進項17元還可以抵嗎?若不正確,請指明正確方法:
1、1月購電飯鍋
借:庫存商品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
貸:應付帳款117
2、2月賣冰箱1000元贈送電飯鍋100元
借:應收帳款1153(1000+900*0.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1000-折讓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53=(1000-100)*17%
貸:庫存商品100
計算增值稅:=銷項1000*17%-銷項折讓100*17%-贈品進項100*17%-冰箱進項102=34元
請問電飯鍋進項可以抵扣嗎,是否需要進項轉出?正確處理方法怎樣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電飯鍋進項可以抵扣,因為已經視同銷售,但您的銷售貨物的賬務處理不正確,應當是借:應收帳款1170,貸:主營業務收入--冰箱909,貸:主營業務收入--電飯鍋91,貸:應繳稅費-增值稅170;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存貨-冰箱,貸:存貨--電飯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冀國稅函[2009]247號 發文日期:2009.7.10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企業以銷售購物卡、買一贈一等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現行規定不夠明確,不同地區間政策執行不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二、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三、對于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四、對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銷售行為的企業且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其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工作應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 3881
貸:主營業務收入--手機 3300
主營業務收入--品牌電池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1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20
貸:庫存商品--手機 3000
庫存商品--電池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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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56號
成文日期:2010-02-08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冰箱成本及電飯鍋的成本是他們的購入價格,不是銷售價格;個別商品的毛利是負數正常,只要兩個商品不出現負數就可以了,因為您是連在一起銷售的。2、此分錄只是想告訴您按公允價值分攤收入額,與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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