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個對外股權投資收回涉稅問題咨詢,請專家給予解答,謝謝!
我司對一家企業股權投資一直按“成本法”核算。因為種種原因我司準備退出股份。由于這家被投資企業多年實現利潤沒有進行紅利分配,賬面凈資產超過原共同出資額的幾倍。本次退出沒有進行股權轉讓,而是實行減資退出的形式。問:
1、我們收到超過原始投資額的資金,是否需要上繳企業所得稅?
2、如果我們以前按“權益法”核算,本次按凈資產享有份額退回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說明:我們與另一方投資人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可以實行“權益法”核算,但因我們所占比例較小為方便管理才使用“成本法”核算,這樣我們是否可以變更核算方法,采取“權益法”核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收到超過原始投資額的資金需要上繳企業所得稅。
2、按“權益法”核算,本次按凈資產享有份額退回一樣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先分配利潤然后再減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稅后分配的股息紅利是不交企業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