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去年全年的工資超過了董事會批準的工資,舉例說明,董事會批準我公司2010年工資成本為100萬元,但因各種原因,實發120萬元,為了不體現為超支,對于超過的20萬元,我們用稅后利潤獎福基金來彌補了。根據稅法對工資稅前扣除的規定,只要是實際發放的工資都可以稅前扣除,請問我們在會計處理上未進工資成本的20萬元能夠在計算所得稅時計入成本?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