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19提出如下問題: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與送股有什么區別?各怎樣進行賬務處理?都涉及到哪些稅?怎樣計算?注明文件號?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賬務處理借:資本公積,貸:實收資本;送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賬務處理借:未分配利潤,貸:實收資本。
股與轉增股的區別
轉增是從公積金里取出錢分給大家,送股是從未分配利潤里取出錢分給大家。咱們拿到手里是一樣的。
送股和轉增都是無償的獲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在財務核算的帳務處理不一樣。
送股時,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戶,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現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將未分配利潤部分送股。 送股實質上是留存利潤的凝固化和資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因此而增長,其實股東在公司里占有的權益份額和價值均無變化。投資者獲上市公司送股時需繳納所得稅(目前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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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28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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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信用社在轉制為重慶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渝地稅發〔1998〕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城市合作銀行負責代扣代繳。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