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支付意大利(締約國)技術服務費而發生的代扣代繳所得稅和營業稅可否減免?若能減免,請問相關文件號?若不能,請問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除非符合下面文件,否則不能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蔽募瑫r規定“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中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業務屬于上述自然科學領域范圍,則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技術培訓費、咨詢費、入門費應屬于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項目,如果你公司將這部分價款與技術轉讓價款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則可免征營業稅,否則應繳納營業稅。在具體程序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的規定,貴公司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后,方可享受該項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成文日期:2010-12-31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