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們公司注冊的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在總公司如何做帳,是單獨做一套帳,還是合在一起做一套。
請指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總分公司間應當分別單獨做帳。流轉稅分別繳納,依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所得稅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互相間貨物轉移需要視同銷售并開具發票。不影響總部繳納的增值稅,因為開票方的銷項稅是購入方的進項稅,相抵后等于沒有影響。對于總部的報表是單獨核算分公司的內部收入與成本的,一方的收入與另外一方的成本相抵,也是沒有影響的。
例如:
分公司調撥或銷售給總公司做收入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