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企業要與其他企業重組,具體的操作是這樣的:我們用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進行出資,工人一塊跟著合并過去,對方以貨幣資金出資,合并后的企業生產我們的產品,使用我們的品牌,我門不再生產此類產品,請問老師我們這種合作屬于13號公告的資產重組不征增值稅的范疇嗎?實物資產是否需要開發票給新公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屬于免征收增值稅范疇,實物不需要開發發票,屬于企業并購行為.具體文件參照如下:
增值稅、營業稅、契稅和印花稅。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2]165號、財稅[1995]48號、財稅[2008]175號、財稅[2003]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