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是一家礦山企業,由于部分礦脈在另一個縣,因此在該縣設置了一個分公司,在采礦期間分公司耗用的電費,由總公司統一繳納,請問:
1、分公司耗用電費得進項稅,總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2、若總公司不可抵扣,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若能抵扣,依據什么票據?
3、若總、子公司都不能抵扣,怎樣操作才可以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實行就地繳納,如果總分公司不在一地的各自繳納各自的增值稅,所以不能抵扣。
2、可以抵扣,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
(十四)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