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對金銀首飾、鉆石飾品和鉑金首飾需要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請問老師:
1、金銀的后綴是首飾,而鉆石的后綴是飾品,究竟首飾和飾品在稅法上有沒有明確的界定范圍?有什么區別?
2、我理解飾品的范圍比首飾要寬,首飾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頭上的飾品,不包括戒指等,可以這么理解嗎?為什么?有規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 消費稅稅率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消費稅稅率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第027號
鑒于你局經過大量調查已經核實,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一些含金飾品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等,其生產工藝與包金、鍍金首飾有明顯區別,且這類含金飾品在進口環節均未征收消費稅。為嚴密征稅規定,公平稅負,避免納稅人以飾品名稱的不同鉆空子,進行偷稅、逃稅,現對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