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計劃于近日出口一舊設備,該設備系06年從臺灣購進并入我公司固定資產(chǎn)帳,現(xiàn)該設備已過海關監(jiān)管期,我司如要將它出售到境外的話不知是否免稅?根據(jù)國稅發(fā)(2008)16號文,應該屬于免征不退稅的類型,可我們咨詢當?shù)貒惖玫酱饛褪前磧?nèi)銷出售舊設備處理,減半征收增值稅,我司覺得不妥希望能得到老師的指點!另如要出口的話在增值稅報表上該如何填報,望指點迷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有關舊設備出口退(免)稅的文件只有這一部。因為該文件未專門提及你公司此種情形的舊設備,在政策適用上可能有一個理解問題。你公司可提請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給予政策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