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屬煤礦開采企業,日前新上了綜采設備及廢水處理工程,被列為國家示范工程,因此收到國家財政補助資金500萬元,請問老師,我公司怎么進行賬務處理?能進入營業外收入嗎?有無相關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的資產部分,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準沖減專項應付款。
符合下文規定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