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如何計提,會計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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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推薦下文供參考: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礦山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文號:吉地稅發[2009]107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政策解釋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現就礦山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和維簡費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1、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和在固定資產折舊外計提的維簡費不屬于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上述費用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可以在當期稅前扣除;構成固定資產的,應按照計提折舊的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業提取但尚未實際使用的上述兩項費用余額應并入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繼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52號)第八條的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省地稅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