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從事礦業投資開發,礦產品加工銷售業務,在本省有多處礦點,在外省投資注冊了一個全資子公司(企業法人),現尚在探礦階段,部分礦點辦理了采礦證,正在做采礦準備,目前兼做銅材貿易。本公司注冊資金6000萬元,本公司向銀行貨款1.5億元,投入外省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7000萬元,又拔付該子公司6000萬元,子公司共用1.3億元。本公司省內礦點5個共投入探礦開發成本5000萬元。2010年度取得銅材貿易收入8000萬元,成本7928萬元,本公司管理費用100萬元,請問2010年支付銀行貨款利息1600萬元如何分配,是否可以全部計入財務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成文日期:2008-09-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