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做遠期結售匯、匯利達的理財收益要繳營業稅嗎?收入可否做為招待費、工會費等的計提基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與舊營業稅實施細則相比,適用主體由金融機構擴大到“所以單位和個人”。對個人暫免征收營業稅。
2、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收入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對,需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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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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