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國有煤炭企業,原先的土地都是劃撥土地,未作價。采礦權也未作價。現公司改制重組,公司對所涉及的土地和采礦權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了評估,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一作價出資方式投入改制后企業,根據當地地價水平和土地出讓金標準,轉增我公司國家資本金;采礦權也是重新作價并折算為改制企業的國有股權。請問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資產的評估增值不能調整資產的價值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公司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確認所得,不征收所得稅,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以歷史成本價為原價,因評估增值多提折舊、多攤銷的費用、多轉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據實調整;一種是綜合調整法,即按不超過10年期限平均調整所得。
請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