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汽車銷售公司,廠家經常給試駕車要求,不過試駕車可在一年之后進行處理。我公司試駕車上牌照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請問處理時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我查閱到此稅務條款的意思是不是處置金額如不超過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用繳納增值稅
“2002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廠家經常給試駕車要求”,采用何種方式給試駕車給你公司,是銷售給你公司,還是無償提供給你公司?要求什么?
“在一年之后進行處理”,如何處理?對外銷售?還是將車還給廠家?
能否將問題表述清楚,以免誤答而給您造成不便。